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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提高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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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

筑居医联办通[2013]1号


关于提高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3号)、《关于落实好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3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籍的学生或在筑高校的大学生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2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40元,政府补助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为28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含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原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4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160元,政府补助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为280元;

三、18周岁以下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2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10元,政府补助由每人每年270元提高为310元;

四、18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4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10元,政府补助由每人每年390元提高为430元;

五、低收入老年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4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100元,政府补助由每人每年300元提高为340元。

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三无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仍由民政部门代为缴纳。

七、政府应补助的资金,扣除中央和省两级政府补助的资金后,由市政府补助40%,区、县(市)政府补助60%。

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3年7月7日


抄报:贵州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贵阳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刘玉海副市长

抄送: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贵阳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3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