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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提高贵阳市城镇居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
时间:

201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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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民政局文件

贵阳市财政局

筑人社通[2011]226号


关于提高贵阳市城镇居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贵阳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为提高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分别对以上两类疾病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已参加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需进行住院医疗和手术治疗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

二、救助标准

患儿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居民医保政策进行结算后,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全自费),居民医保基金补助50%。全年基金支付的所有住院医疗费用和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本人年度内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医保基金补助后,剩余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进行救助,其中:已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的申请人,区(市、县)民政局参照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0]51号)文件规定实施。患儿为非困难家庭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按个人承担部分的3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2万元。

三、救助程序

(一)参保患儿按普通住院患者身份享受正常医保待遇,出院后患者监护人填写《贵阳市城镇居民儿童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由医疗服务机构在《救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转统筹地区外治疗的,应附《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转诊转院申请表》。

(二)患儿监护人持《救助申请表》和居民医保结算凭据到患儿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医保补助手续。

(三)患儿监护人到患儿户籍所在的区(市、县)民政局办理医疗救助,并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服务机构和当地医保机构签字盖章的《救助申请表》;2、医保经办机构盖章认可的居民医保结算凭据复印件。其中: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还需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收入证明、其他困难群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附:《贵阳市城镇居民参保儿童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 阳 市 民 政 局

贵 阳 市 财 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提高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障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11月24日印

共印40份

贵阳市城镇居民参保儿童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

患儿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监护人姓名

与患儿关系

联系方式

家庭地址

社 保 号

监护人申请理由

监护人签字:

医疗服务机构意见

(公章)

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意见

患者本次住院总医疗费用元,个人负担金额元,剔除全自费金额元后个人负担金额元,按50%进行补助应补助金额元,超上限金额元,最终补助金额元。

(公章)

区(市、县)民政局意见

(公章)

说明:

1、此表可在市劳动保障网下载或市三级医院、区(市、县)民政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并由患儿监护人进行填写;

2、申请补偿的申请材料:(1)《救助申请表》;(2)居民医保结算凭据;

3、申请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材料:(1)医疗服务机构和当地医保机构签字盖章的《救助申请表》;(2)医保机构盖章确认的居民医保结算凭据复印件。其中: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另需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低收入证明、其他困难群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此表一式三份,由参保人员、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区(市、县)民政局各执一份。